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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衡東縣財政局 ???? 發布時間:2024-04-19
一、出臺背景
為促進我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健康發展,2017年省財政廳聯合原省地稅局報請省政府批準后發布了《關于免征中小學幼兒園校車車船稅的通知》(湘財稅〔2017〕23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對全省范圍內的中小學幼兒園校車免征車船稅。該規范性文件到期后需重新制定出臺。為確保政策有效銜接,省財政廳會商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對《通知》進行了修訂,并征求意見后進行了完善,報請省政府同意后兩家重新發布。
二、政策依據
國務院《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數額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國務院備案”。《湖南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車船稅的,由省人民政府決定”。考慮到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的公益性,為促進我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健康發展,我們提出繼續將中小學幼兒園校車作為特殊原因給予減免稅優惠。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政策執行期限。按照規范性文件執行有效期五年的要求,將政策適用期限明確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明確中小學幼兒園校車概念。“中小學幼兒園校車”是指符合《湖南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規定,依法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幼兒園兒童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
(三)明確享受稅收優惠辦理方式。通知規定“納稅人享受校車車船稅優惠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即根據政策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條件,符合條件即可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以適應稅收減免辦理方式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