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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黨政辦 ???? 發布時間:2024-03-22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二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以及中央、省、市、縣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切實抓好我鄉糧食生產工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鄉糧食生產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一、事前督查督辦
(一)由鄉糧食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形成督查組。督查組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開展督查,不走過場,做到及早發現問題、及時交辦問題、跟蹤落實解決問題。
(二)督查組在對村督查中,以鄉糧食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名義予以事前交辦事后督辦。發現問題及時出具整改意見書,問題較大的形成督查通報予以下發,問題整改不到位的由鄉黨委、政府領導到村現場辦公進行處理。
(三)村作為糧食生產工作具體實施單位,要把糧食生產任務層層落實到組把責任落實到專人。村黨組織書記負全面領導為本村糧食生產第一責任人負直接責任。鄉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村里糧食生產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交辦包片、駐村干部和村書記跟蹤處理,村級整改措施不力的,由鄉黨委書記、鄉長采取約談等方式對包片、駐村干部、村書記進行處理。
二、事后追責處理
凡是在糧食生產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視為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對村包片和駐村干部、村書記等有關責任人采取談話提醒、通報批評、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情節較重的,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直至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一)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按時按量完成早稻集中育秧、早稻種植面積等糧食生產目標任務的;
(二)在規定時間內,早稻面積沒有達到85%以上的;
(三)縣聯合督查組在鄉、村不定時督查過程中發現稻田連片拋荒5畝以上(特別是主要公路沿線和重要地段),及時出具問題清單并通報后,在5個工作日之內回頭看拋荒整改效果,沒有及時整改的或拒不整改的;
(四)各村不扎實抓好糧食生產,在落實早稻集中育秧面積、早稻種植面積、稻田拋荒工作中,被省、市糧食生產面積核查組約談或通報批評的;
(五)各村不按時上報糧食生產數據或存在弄虛作假、虛報數據,影響全鄉糧食生產數據上報被省市縣通報批評的。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