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安徽省肥西縣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圍繞案情進行研討。魏晴雨 攝
編者按
違規接待、大吃大喝是揮霍浪費國家和集體財物的典型表現,背離我們黨艱苦奮斗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甚至容易由風及腐,必須從嚴監督、堅決糾治。本期案例中,郭某某作為A縣B鎮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該鎮供銷合作社違規超標準接待,郭某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應如何定性?郭某某收受他人財物后在案發前向單位退贓,如何計算其受賄數額?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特邀嘉賓
杜倩倩 安徽省肥西縣紀委常委
劉丹 安徽省肥西縣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李夢微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
趙久濤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
基本案情:
郭某某,2003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某省A縣B鎮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等職務。2022年,A縣供銷合作社(事業單位,2005年后納入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對B鎮供銷合作社進行清算過程中,發現郭某某在任職期間履職盡責不到位,公私不分、賬目混亂、財務制度執行不到位等,經研究決定撤銷其職務,2023年9月郭某某以職工身份退休。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B鎮供銷合作社根據郭某某安排,在業務招待中多次違規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并將煙酒費用分四次列在招待費用中予以報銷,共計1.88萬元。郭某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受賄罪。2005年至2009年,郭某某利用擔任B鎮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14.2萬元。
挪用公款罪。2015年至2017年,郭某某利用擔任B鎮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將該供銷合作社的拆遷補償款共計62.7萬元轉至其個人賬戶用于投資等。2020年5月,郭某某將上述62.7萬元歸還B鎮供銷合作社。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4年7月19日,A縣紀委監委對郭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經批準,同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黨紀處分】2024年9月27日,經A縣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郭某某開除黨籍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4年9月27日,A縣監委將郭某某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移送A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4年11月15日,A縣人民檢察院以郭某某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向A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5年6月6日,A縣人民法院以郭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判決已生效。
鄉鎮供銷社理事會主任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嘉賓:杜倩倩 李夢微
事實:2001年10月10日,經A縣供銷合作社黨組會議研究決定,郭某某任B鎮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2003年至2004年,A縣根據相關文件要求進行供銷企業改革,B鎮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國有企業管理)按照要求改制后退出國有企業管理序列(仍為集體所有制企業),2004年1月,B鎮供銷合作社與郭某某等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進行分流安置,該社剩余資產由A縣供銷合作社交由改制后的B鎮供銷合作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2004年8月,經A縣供銷合作社黨組會議研究,任命郭某某擔任改制后的B鎮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一職,具體負責B鎮供銷合作社資產管理、生產經營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本案中,2004年,A縣根據相關文件要求進行供銷企業改革,B鎮供銷合作社(此時系集體所有制企業,參照國有企業管理)按照要求改制后退出國有企業管理序列,B鎮供銷合作社與郭某某解除勞動合同。2004年8月,經A縣供銷合作社黨組會議研究,任命郭某某擔任改制后的B鎮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履行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系受委派從事公務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理由如下。
第一,委派主體適格。根據A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A縣供銷合作社職能配備、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等相關文件,A縣供銷合作社是縣政府領導下的全縣合作社的聯合組織,負責領導全縣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系事業單位,具有委派資格。
第二,委派形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作出規定,“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具體到本案中,2004年8月,A縣供銷合作社經黨組會議研究,決定任命郭某某擔任改制后的B鎮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一職,負責B鎮供銷合作社資產管理、生產經營等。相關委派形式符合上述要求,具有合法性。
第三,郭某某屬于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紀要》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2004年,A縣供銷合作社在供銷企業改革中,根據相關文件,將原B鎮供銷合作社剩余資產交由改制后的B鎮供銷合作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并任命郭某某擔任改制后的B鎮供銷合作社理事會主任,具體負責該社資產管理、生產經營等。該履職內容具有公共事務、國有財產管理屬性,系從事公務。綜上,郭某某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超標準接待如何定性
嘉賓:杜倩倩 劉丹
事實:A縣供銷合作社為加強對其基層社以及直屬企業、投資控股企業等社有企業在公務接待方面的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等制定并印發了A縣供銷企業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嚴禁在接待中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B鎮供銷合作社根據時任理事會主任郭某某安排,在業務招待中多次違規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并將煙酒費用分四次列在招待費用中予以報銷,共計1.88萬元。郭某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是公務接待中的不正之風,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表現。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認定該類行為要把握以下四點:一是“違反接待管理規定”,主要包括2013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4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厲行節約反對食品浪費的意見》,2020年3月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印發的《國有企業商務招待管理規定》,2025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以及其他涉及公務、商務、外事等接待管理的規定。二是“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主要是指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數、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方式、住宿、用餐及出行活動的標準和范圍超過了前述規定標準,或者在接待活動中,接待單位在安排用餐時多次宴請,或者陪餐人數過多,或者超過用餐標準,提供高檔菜肴,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或者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場所接待等。三是情節須達到“情節較重”或“情節嚴重”的程度,比如頂風違紀、有禁不止,超出接待標準,接待范圍較大、次數較多,搞豪華宴請,揮霍浪費公款較多,在黨員干部和群眾中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給黨和政府的形象造成較大損害,等等。四是在追究責任時,責任主體包括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具體到本案中,第一,《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該規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該規定執行。A縣供銷合作社為加強對其基層社以及直屬企業、投資控股企業等社有企業在公務接待方面的管理,制定并印發了A縣供銷企業管理制度等相關規定,明確要求上述單位需嚴格執行招待標準,嚴禁在接待中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對違反規定,借機大吃大喝的,嚴肅追責。B鎮供銷合作社作為A縣供銷合作社管理的基層社,應嚴格遵循上述管理制度。
第二,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B鎮供銷合作社根據郭某某安排,在業務招待中多次違規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并將煙酒費用分四次列在招待費用中予以報銷,共計1.88萬元。該行為違反相關接待管理規定,屬于超標準接待,考慮到招待發生的次數、頻率、金額等,屬于情節較重。由于相關行為發生在2012年以后,應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郭某某作為直接責任者,應適用2018年《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受賄后又退贓怎樣計算犯罪數額
嘉賓:杜倩倩 趙久濤
事實:2005年10月,B鎮供銷合作社與某房地產公司共同合作開發某商城項目,B鎮供銷合作社占股30%,某房地產公司占股70%。郭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某房地產公司在某商城項目開發過程中提供幫助,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為在項目后期開發、銷售等方面獲得郭某某的支持,決定將公司在該項目所獲利潤的20%送給郭某某,郭某某同意。2009年3月,某房地產公司、郭某某就某商城項目進行結算,明確某商城項目總利潤以及B鎮供銷合作社、某房地產公司應得利潤后,某房地產公司按前期約定將其利潤的20%共計114.2萬元以支付開發費用名義送予郭某某。其中64萬余元郭某某又用于其他投資,至案發未實際獲利。2022年2月,郭某某因擔心被查,為掩蓋其收受114.2萬元好處費的事實,向A縣供銷合作社報告,請求A縣供銷合作社對B鎮供銷合作社與某房地產公司合作開發的某商城項目進行清算,并主動要求向B鎮供銷合作社退錢。后于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間,分三次共向B鎮供銷合作社退回110萬元。
郭某某上述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為114.2萬元。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本起事實中,郭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某房地產公司在某商城項目開發過程中提供幫助,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為感謝郭某某的職務行為,并為繼續獲得郭某某關照,決定將某房地產公司該項目所獲利潤的20%送給郭某某,郭某某表示同意。二人達成行受賄合意并于2009年完成了行受賄行為。綜合主客觀因素,應認定郭某某構成受賄罪。
第二,該起事實中,郭某某的受賄數額為114.2萬元。2009年3月,某房地產公司、郭某某就某商城項目進行結算,某房地產公司按其入股比例70%獲得利潤后,基于前期約定,又將利潤的20%即114.2萬元以支付開發費用名義送予郭某某。郭某某實際控制并占有了該114.2萬元,構成受賄既遂。之后,郭某某將其中64萬余元用于投資,至案發未實際獲利,該行為系對犯罪所得的處置,不影響受賄數額的認定。
第三,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犯罪行為的認定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該條規定的目的是將客觀上收受他人財物,但主觀上不具備受賄故意的行為排除在犯罪之外。同時,也將主觀上有受賄故意,后因自身或關聯人員被查,為掩飾犯罪而退還財物的行為認定為受賄罪,體現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本起事實中,郭某某于2009年3月收受孫某某所送114.2萬元,已構成受賄既遂,在無客觀情況阻礙的情況下,郭某某直至2022年才開始陸續退回款項,且其在向A縣供銷合作社報告該114.2萬元相關情況及向B鎮供銷合作社退回第一筆款項時,均以“開發費用尚未與某房地產公司清算,現要求清算”為由,表明郭某某上述退款行為并非主觀無受賄故意而及時退還或上交,而是為了掩蓋其犯罪行為。因此,所謂“退還”不影響對其受賄數額的認定。